杭州公司法律师

联系电话:4006686166
律师信息
宋-杭州公司法律师照片展示

宋律师

  • 律所:

  • 电话:

    4006686166

  • 地址:
您的位置: 首页> 文章详情

企业海外上市若干问题

添加时间:2017年9月30日 来源: 杭州公司法律师   http://www.zsgqczls.cn/
企业海外上市若干问题
  

一、      上市公司的制度优势
  通过证券市场允许有条件的股份有限公司海外上市,是推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途径。与一般公司相比,海外上市公司具有以下优势:
  1.有利于筹集资金,吸收世界范围内的技术信息,培育大公司。

2.有利于企业转换经营机制。

3.有利于强化企业经营管理。

4.有利于协调利益关系,增加企业凝聚力,尤其对于企业留住技术骨干有重要意义。

5.有利于树立公司国际化形象;提高国际国内市场占有率。

6.有利于分散公司的经营风险。
  二、      中国大陆企业海外上市融资途径和相关法律事项介绍
  根据目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的规定,可以通过以下几种途径或方式实现公司进入国外资本市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融资:
  1.    香港主板市场上市(h股)

2.    香港创业板市场上市

3.    新加坡主板市场上市

4.    新加坡创业板市场上市

5.    nasdaq市场上市

6.    境外其他资本市场上市
  可见,公司所选择的上市途径很多,为便于公司鳞选,在此分别就赴境外主板、创业板市场等资本市场上市融资途径涉及法律要求作一简要说明:
  (一)香港主板市场上市
  根据香港《主板上市规则》,申请上市公司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上市时市值要求在1亿港元以上;

(2)    在基本相同管理层下有过往三年连续经营记录;

(3)    过往三年合计盈利5000万港元(最近一年须达2000万港元,再之前两年合计须达3000万港元);

(4)    公众持股人在100 人以上,每100万港元的发行额须由不少于三名股东持有;

(5)    h股发行人须于上市后至少一年内保留保荐人;

(6)    公众持股量要达到5000万港元或占到总股本的25%以上,如发行人的市值超过40亿港元,则占总股本的比例可降至10%。
    目前,申请到香港主板市场上市可参照国务院、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相关法规、规章执行。
  (二)香港创业板市场上市
  根据香港《创业板上市规则》,申请上市公司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上市时市值要求不低于4600万港元;

(2)    在同一管理层下有两年连续活跃经营记录;

(3)    对盈利方面没有要求;

(4)    公众持股人在100 人以上;

(5)    管理层股东和大股东持股要大于35%;

(6)    公众持股量要占到总股本的20%以上,公众持股的股份市值要有3000万港元以上;
      中国证监会1999年10月13日发布的《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审批与监管指引》对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的审批程序为:
  (1)    在向香港联交所提交上市申请3个月前,保荐人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公司申请报告、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上市可行性分析意见及承销意向报告、公司设立批准文件。

(2)    证监会就公司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利用外资政策以及其他有关规定会商国家经贸委。

(3)    收到申请文件后20个工作日内,证监会就是否同意正式受理函告公司并抄送财政部、外经贸部和外汇管理局。

(4)    证监会正式受理后,公司向证监会提交法律意见书、财务审计报告、国有股权管理批复(如有)、招股说明书等文件。

(5)    证监会批准后,公司向香港联交所提交创业板上市申请,填写有关表格。
  (三) 新加坡主板市场上市
      新加坡主板市场称为第一级股市,根据其上市规则,申请上市公司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市值:无最低要求;

(2)    税前利润:过去三年759万新元且每年不低于100万新元,或者过去一年或两年总和达1000万新元,但对上市时市值达8000万新元的公司无税前利润的要求;

(3)    股权分布:上市后公司25%的股份至少1000名股东持有,若市值超过3亿新元,该比例可为10%-25%;

(4)    管理层:过去三年的管理层大致相同并有适当的经验与专长;

(5)    主要股东持股限制期:上市后首6个月内主要股东不能出售其持有的股票,其后6个月内,主要股东持有股票数不能低于其原持有数的50%;

(6)    中介机构:申请人必须委任设在新加坡的金融机构作为赞助人或经理人代表公司提呈上市申请书,以及处理交易所的任何询问。

 

    目前,申请到新加坡主板市场上市可参照国务院、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相关法规、规章执行。
  (四)新加坡创业板市场上市
  新加坡创业板市场即自动报价股市,也称sesdaq,成立于1987年,它成立的宗旨是要提供给具发展潜力的中小型企业到资本市场蓦集资金的一个渠道,成立之初,它只开放给在新加坡注册的公司申请上市,自1997年3月起,新交所将其开放给外国公司。根据sesdaq上市规则,申请上市公司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市值:无最低要求;

(2)  税前利润:无最低要求,重视公司的成长性;

(3)  股权分布:上市后公司15%的股份至少500名股东持有;

(4)  管理层:必须有适当的经验与专长;

(5)  发起人股东持股限制期:上市后一年内发起人股东不能出售其持有的股票, 上市后第二年内,发起人股东持有股票数不能低于其原持有数的50%;

(6)  中介机构:申请人必须委任设在新加坡的金融机构作为赞助人或经理人代表公司提呈上市申请书,以及处理交易所的任何询问。
      目前国内尚未出台有关境内企业申请在sesdaq上市审批程序的法律规定。
  (五)美国nasdaq市场上市
  上市要求:

(1)  经营历史:无最底要求;

(2)    税前收入:最近财政年度或过去三个财政年度中两年合计为100万美元;

(3)    资产负债表:有形资产达600万美元;

(4)    投资者最低数:持有100股以上的人不低于400名;

(5)    最少公众持股量:110万股;

(6)    公众股份的总市值:不低于800万美元;

(7)    做市商数目:不少于3名。
      目前国内尚未出台有关境内企业申请在nasdaq上市审批程序的法律规定。
  三、      主板与创业板上市的区别
  从境内外主板和创业板市场的比较情况看,它们有如下主要区别:

   

1.公司经营历史的要求不同
  主板市场均比较注重公司的经营历史,均要求公司在相对稳定的管理层下有持续三年的经营历史;而创业板市场无这方面的严格要求。
  2.对公司以往盈利状况的评判要求不同
  主板市场对公司以往盈利水平都有评判标准,比如香港主板市场要求公司以往三年的盈利合计达5000万港元,新加主板要求以往三年每年税前利润不低于100万新元;而创业板市场大多无此方面的要求,如香港创业板市场只要求公司有两年连续活跃的经营记录,新加坡创业板市场无最低盈利要求,只重视公司是否具有成长性,只有nasdaq市场要求在过去有两个财政年度的税前收入合计为100万美元,这与主板市场的要求相比也是很低的。
  3.对公司申请上市时的市值要求程度不同
  目前我国法律对境内企业申请去国外主板上市采取的是实质审查的审批制度,要求申请公司的净资产不能低于1.5亿人民币,这将大大提高上市时的总市值;而对企业申请去创业板上市无此要求。
  4.对公司主要股东锁股期的限制不同
  这方面主要表现为主板市场对主要股东的锁股期限有较严格的限制,而创业板市场主要以吸引以短期投资获利的风险基金为主要发行对象,所以它采取的是开放锁股政策,锁股期限较长的新加坡创业市场也只是规定上市二年内不能抛售持有的50%以上的股份(据最新资料,目前新加坡创业板已将锁股期缩短至一年)。
  从以上对境内外主板市场和创业板市场的情况分析,可以看出创业板市场较之主板市场在对公司上市的标准上相对宽松和灵活,对境内那些规模较小、高成长性又需要在短期内融资获取高速发展的的新兴公司比较有利。新加坡创业板、香港创业板、nasdaq三个创业板市场也是各有优势、各具特点。从目前的实践看,我国法律对境内企业去香港创业板上市已经有了具体的审批核准程序规范,在nasdaq市场也已经了有多家国内企业通过境外注册海外公司成功上市的先例,而在新加坡创业板上市的境内企业尚无先例。但据本所曾在新加坡执业的资深律师介绍,新加坡创业板市场具有无市值要求、无以往盈利要求、发行费用底(仅为香港创业板费用的1/3)、审核到公开发行周期短(约六至七周)的特点,而且新加坡证券交易所正与中国证监会就引进中国企业到sesdaq上市的事宜进行积极的谈判,不难预料该市场将会成为一个吸引境内企业上市的新兴市场。
  

四、      基础工作
  除了重视向政府有关部门申报和协调外;本站律师特别强调以下几个问题;请贵司予以关注。
  1.成立公司股证工作小组
  在公司股票发行上市过程中以及以后的公司股证事务中,必须由公司有关人员组成的工作小组或专门办公室来负责。这个小组或办公室的成员应了解公司历史和近况,懂财务和法律;并且熟悉公司的文件、档案。工作小组既要有权威性,又要有专业性。不仅在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这个小组或办公室要协助各中介机构结合公司的情况进行各项申报材料的制作和完成其它事务,而且将来公司有关股证的日常事务大部分亦要由该小组或办公室来完成。因此,公司应尽早挑选符合条件并能长期负责股证工作的人员组成小级或办公室,进行前期的文件收集工作和帮助各中介机构熟悉公司情况,并在各机构的帮助下尽快熟悉股证事务,以适应公司发展的需要。
  2.组织企业相关人员学习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证券监管方面的规范性、指引性文件。
  3.确定股份制改组或规范方案,明确用以改组的资产和业务。

需要强调的是,确定方案,必须有律师和券商参与,以保证方案在原则上符合法律规范和股票发行、上市包装的需要。重组的过程是公司调整产品、产业结构的较为复杂过程,所以,在考虑公司利益的同时,应征求各中介机构的专业意见。
  4.设计公司运营体系
  股份有限公司通常经营范围较宽,资产存在形式多样化,产品和服务类别较多,地域分布较广,这就有一个如何合理设计公司运营体系的问题,也就是公司核心企业、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的如何划分业务、如何划分职权。
  5.设计并规范公司管理机构
  股份有限公司保证股东权益为基本出发点的内部相互制约的管理机构和人员(法人治理结构)是区别于全民、集体、私营企业最重要的特征之一,也是发行上市时审批的重点。
  6.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清产核资是资产评估工作的必要准备。清产核资的主要意义在于加快资产评估工作的速度和减少资产评估的成本。具体地说,从事资产评估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进入企业后,由于清产核资工作已完成,企业各种资产的分类和范围已清楚,就可以加快资产评估的速度,减少了评估费用的支出,降低了评估成本。
  7.在贵司企业的规范过程中,以下问题应予重视,并尽快作出安排或处理,避免辅导期结束后成为遗留问题,贻误发行上市时机。这些问题是:

发起人问题、职工和经营者持股问题、国有股权管理问题、企业办社会问题、非经营性资产的剥离问题、经营性资产的剥离问题、净资产的折股问题、企业债务处理问题、土地使用权的处理问题、离退休人员的安置问题,“三分开”问题等。
  五、      中介结构的选择
  各中介机构业务能力的高低对公司成功发行、上市工作有重要的影响。
  选择中介机构的顺序应该是:公司律师-证券商和会计师-其他中介机构。最先选择公司律师的原因在于:公司律师作为公司的代理人,在公司选择证券商等其它中介机构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其工作经验,为公司提供相关意见。如在签订各种《委托合同》的过程中,为确保公司的利益不受侵害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有效防止其它中介机构“中途退场”而可能对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工作带来的消极影响。
  中介机构的分工基本是:券商“包装”,律师定“性”、会计师定“量”。
  1.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土地评估机构应注意以下问题:
  (1)    该单位是否具有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资产评估、财务审计、经营效益预测资格。此外,从事国有资产评估的单位,还必须具有国有资产评估资格,从事土地使用权评估的单位,还必须具有土地使用权评估资格,同时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2)    是否具有较好的业绩,特别是有关本企业所涉及行业和财产特性方面的工作业绩。

(3)    拟派项目工作人员的素质和数量。

(4)    所需费用是否合理。

(5)    聘请的从事资产评估的会计师事务所和从事财务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必须是两个不同的事务所。
  2.  聘请律师事务所应注意以下问题:
   (1)  该律师事务所是否具有丰富的企业改制、发行上市等证券业务工作经验。

(2)  收费是否合理。

(3)  法律顾问工作是否敬业、高效。
  3.  聘请券商应注意以下问题:
  (1)    必须是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综合类证券经营机构。

(2)    必须是国内交易所的会员单位。

(3)    必须具有境外承销资格。

(4)    是否按期向中国证监会缴纳监管年费。

(5)    在承办发行、自营业务中有无违法犯罪行为。

(6)    既往业绩如何。

(7)    既往工作态度如何。

(8)    拟派人员的数量和质量。

(9)    发行能力如何。

(10)社会信誉如何。

(11)经济实力是否强大。
  六、      律师参与企业上市融资项目之工作范围:
  1.  为企业提供有关重组、发行、上市和上市后续责任等多方面的法律咨询。

2.  对企业进行现场尽职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历史沿革;

(1) 组织结构及对外投资;

(2) 主要资产和业绩(主要审查达到企业净资产1%及以上的主要资产,包括重大设备、土地使用权、房产、知识产权、重大应收帐款等),为会计师进场、证券商编写招股文件、律师认证做好法律铺垫;

(3) 重大关联交易、同业竞争、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和或有负债;

(4) 税收问题;

(5) 重大合同以及是否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等,并协助做好合同变更手续;

(6) 下属子公司和分公司尽职调查和规范工作。

3.  根据公司具体情况,协助公司及主承销商确定融资市场和板块,确定为满足该等板块的上市融资所须进行的必要的产权结构重组,与公司和其他中介机构讨论并起草公司重组方案;该等方案作为中介机构掌握有关贵司重组情况的根据及向有关主管机关汇报的根据。

4.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帮助贵司进行规范化工作,使之具备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与贵司和主承销商共同确定规范工作方案,并从法律上审查该等方案的可行性。

5.  参与对其他中介机构的选任,审查其他中介机构的发行人主体资格,就贵司的特定问题同甲方一起与承销商谈判,以维护贵司的合法权益。

6.  为股份公司设立的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见,起草和规范有关股份公司设立的全部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关联协议、股东会和董事会文件、各种承诺、声明等。

7.  帮助企业建立和规范法人治理结构。

8.  参与企业发行方式、发行时间等工作计划的制定,贵司企业本次发行股票方案的法律论证及有关法律文件的草拟或审查。

9.  企业营业文件及资产的法律验证;贵司企业本次发行股票资金用途和立项审批的审查和规范工作。

10. 审查企业本次股票发行实质条件。

11. 协助承销商完成招股说明书的制作(如果必要的话),参加审定招股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就有关问题提出法律意见。

12. 参加承销协议的谈判,审查并向公司就承销协议提出法律意见。

13. 企业申报本次发行审批文件的审核,对改制过程、申报上市过程所有申报文件进行法律认证。

14. 向证券主管机关及证券交易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15. 提供公司上市时责任和上市后持续责任的法律意见。

16. 协助解决和处理证券主管部门对本次股票发行的相关要求与问题。

17. 协助企业向国家行业主管部门作有关行业、市场和技术事项法律问题的调查。

18. 律师为完成上市融资项目而进行的其他工作。
  通过以上工作,帮助公司至少弄清5个基本问题,即在股票发行与上市方面是否确认:实质性条件已经得到满足;程序性条件已经得到满足;重大的法律障碍已经排除;有关信息已经充分披露;招股说明书等材料中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

联系电话:4006686166

Copyright 2018-2024

杭州公司法律师

版权所有| 国家信息产业备案 网站支持:中国大律师网